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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领袖
《话说三苗》二十三
作者:石朝江 编辑:杨彩佳  来源:本文原题目为“苗族自然领袖:理老”,载《贵州民族》1999年2期。 日期:2021-03-15 浏览量:1203


理老,黔东南苗语称为nfud lul(音“棒禄”),直译是“长老”,相当于“智者”或“师长”。在苗族传统社会,理老极受尊敬。他熟悉古理古规,主持公道、办事认真、能言善辩。在调解纠纷时,诚如律师。

理老一般是自然形成,不经选举产生,也不世袭。谁懂得古理古规,办事公正,又乐于为公众服务,人们有事特别是遇到纠纷时,都愿意找他调解,久而久之,他就成为人们公认的理老。

在历史上,由于理老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的信誉和威望,对维护苗族社会的生产、生活秩序,曾起到过十分积极的作用。被誉为自然领袖。

苗族理老大致有三级:一是一个村寨的理老,称之为“寨老”或“勾往”,主要调解发生在本村寨内的纠纷,遇到本村寨成员与别的村寨发生纠纷时,代表本村寨与发生纠纷的对方村寨的理老一道协商解决;二是一个鼓社(氏族)的理老,称为“鼓公”或“娄方”,主要调解管理发生在本宗族内(包括住在别的村寨的宗族成员)的纠纷,遇有本氏族与别的氏族成员发生纠纷时,代表本氏族与他氏族理老一道协商,找出解决的办法;三是一片地方(包括若干村寨)的理老,称为“勾咖”或“大理头”,负责调解发生在本片地方内的重大纠纷案件。

苗族有自己的习惯法,当财产婚姻等等问题发生纠纷时,就诉之以法,诉讼双方都各自请有理老申辩(小纠纷则在一个理老面前陈述,听其评断,若不服,则使诉讼升级)。理老见多识广,知识渊博,他们在申辩时,一般都是引经据典,基本上是朗诵“理歌”、“理词”。

譬如一对夫妻要求离婚,双方就请理老评判,理老多以劝和为主,如果劝和不成,便议定谁来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事项。议定好后,理老便说:“结婚有规,离婚有理,不能丢规,不可犯理,离婚理词,辈辈相传,我把它念,大家细听”。于是就振振有词地念道:

地方没有官/拿我来当官/寨邻没有老/拿我来当老/我不是地方官/我不是寨上老/我做升量米/我做斗印粮/我做戥大家用/我做秤寨邻称/我不想你们的喝/我不贪你们的吃/你们请我才来/你们叫我才到/

我是水不护田/坡不护土/我继前人的古规/我承先辈的古理/我用古规来讲/我拿古理来说/我只能搭桥/我不能拆桥/我讲你们要听/我劝你们要依/我劝你们不依/我讲你们不听/男的硬要分/女的死要离/冷饭捏不起/剩饭团不成/绳捆不成夫妻/索绑不成伴侣/若说你们不听/若劝你们不依/要离你们各离/要分你们各分/

一百二十斤重,/放在你们肩上/重了你们各减/轻了你们各,/一百二十斤打耙粑糯米/我不沾芝麻大小一小粒/脏了你们各自去洗/烂了你们各去补/洗就要洗干净/补就要补光滑/多了拿不起,重了挑不动/多了要改少/重了要改轻/拿的才好拿/要的才好要/

从今天开始/从今晚以后/水牛各下水/黄牛各上坡/各走各的路/各行各的道/今后碰在路头/将来遇到路尾/远就笑脸迎/近就相问好/不准谁生气/不准谁红脸/谁要是生气/谁要是红脸/我听我不许/我知我不依!

理老将理词念完后,接着拿出事前准备好的一节一尺二寸长的竹筒握在手中,对着两个离婚的青年说:“你们两个青年人情不投来意不合,怎样劝也不依,一个不愿跟一个。男人穿不得女人裤,女人着不得男人衣,只有各走各的路,男走荣华富贵,女走富贵荣华,切莫怪我们这些当事人,把竹筒划破折散你们。”说完,把竹筒划作两半,交给男女青年各执一半为把凭,于是解除婚姻。

苗族理老在调解纠纷,评判案件中,对杀人放火、打架斗殴、偷盗拐卖等重大案件和纠纷,都持非常慎重态度,为的是求得评判合理,各方接受。而对于案情不清,是非不明,当事者双方对一些基本事实有着根本分歧的疑难案件,则使用“神判”方式,且必须严格遵守,不得违抗。通常使用的“神判”有砍鸡头、捞稀饭、踩犁铧、看鸡眼、捞油锅、赌咒、占卜等。“神判”是一种依靠天意的迷信裁判,是一种假借神权的司法程序。这里我们试举一个实例:

100多年前、黔东南州榕江县岩寨的顾九,一次他和老婆闹翻,其妻跑到同寨的顾累家躲了一夜,以后就不见了。顾九认定是顾累出卖了他的妻子,但顾累拒不承认,双方争执得难解难分,理老多次从中调解也不奏效, 于是决定用“砍鸡头”的方式来判明谁是谁非。“砍鸡头” 是在寨内一块空地上进行的,围观的群众很多,理老首先在场地中央插一半人高的木棍,以木棍为中心,拴上一条长线,两边距离各约四米左右,顾九和顾累即分别站立于线之两端,用脚踩住线头。仪式开始,原告顾九首先开口:“鸡呵,你要睁开眼睛,看看谁是好人,谁是坏人,顾累把我老婆骗去卖了,你快去啄他的脚。”跟着顾累也作了类似的申诉:“鸡呵,你要睁开眼晴,我没有骗卖顾九的老婆,他诬赖我,你快去啄他的脚。”两人申诉完后,理老仰面朝天高呼:“天上的菩萨呵,地上的菩萨呵,各方各地的菩萨呵,哪个干了坏事我们不知道,只有你知道,今天请你们来显灵。”理老接着对鸡如此这般地叮嘱一番,便用刀割断鸡脖,置于木棍跟前。鸡在作垂死的挣扎,很快蹦向顾九一边。理老当众宣布顾九为诬告,罚肉70斤,全寨每家各分得一份。通过此例我们看出,举行神明裁判,尽管人们心目中以为一切裁判都出自神意,是最公平的,而实际上没有事实依据,只是由许多偶然的因素所促成。是顾累出卖了顾九的妻子呢?或者是顾九诬陷于顾累?全凭那只垂死的鸡乱蹦的方向来裁决。假设鸡蹦向顾累一边,那顷刻之间,顾累便又成为罪人了。

在历史上,“神判”是几乎所有民族都曾发生过的事情,因为“万物有灵”观念当时统治着人们的头脑,而人们对通行的习惯做法,诸如是与非、有与无、正确与错误,无论是在个人之间,抑或是氏族之间,也都不可避免地会有认识上的不同。一旦出现分歧,就是氏族首领的调解也远不是每次都能成功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偶然求诸于神明来裁判,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补充手段了。

通过上述可看出,无论是凭事实说话,还是用典故疏通或“神明裁判”来定输赢,都是由理老主持。理老裁决都必须严格执行,不得违抗。可见,理老在苗族古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。著名苗学专家廷贵、酒素二先生就把鼓社、议榔、理老视为苗族古代社会结构的“ 三根支柱”。


本文原题目为“苗族自然领袖:理老”,载《贵州民族》19992期。

说明:九黎苗族历史文化丛书以最新的研究成果为主,同时收录一些最具民族特色的已有文稿,以使读者对苗族有一个相对全面的立体性的认识和了解。


石朝江,我国资深的苗学研究专家,贵州省社会科学院二级研究员,贵州省文史馆馆员,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,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、巡视员,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史学会学术顾问(原副理事长),贵州省苗学会原常务副会长等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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